城市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嗎?
城市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嗎?張老漢與妻子生活在農村,有兩個兒子,有一處宅基地房屋,生活愜意。大兒子2008年考上了大學,畢業后留在了省城工作,隨后將戶口遷往城市。2016年二老遭遇不幸,相繼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繼承問題,大兒子與小兒子發生爭執。大兒子認為父母生前未立遺囑,房產應當由兩兄弟共同繼承,雙方各占一半的份額。小兒子則認為弟弟已經是城市居民,不是村集體成員,不能再繼承農村的宅基地房屋。雙方各執一詞,不可調和。那么,城市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農村父母宅基地房產呢?
根據《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的相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兩位老人居住的房屋系其生前自己建造,是二老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而兩位老人生前并未訂立遺囑,故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進行分配,兩個兒子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大兒子沒有放棄繼承權,當然有權繼承涉案房屋,其繼承權利不受戶籍限制。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因此對于案涉宅基地,大兒子無法繼承。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諸多問題,小編在總結客戶日常咨詢中,整理了以下幾個常見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究竟歸誰所有?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它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法條依據】《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9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誰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本集體組織的村民。此外,應當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一戶一宅”是指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三、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討論:如果原宅基地上尚未建房,則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后宅基地將收歸集體;如果宅基地上已經建房,基于“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情況只適用于繼承人同為村集體成員的情形。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四、宅基地可以賣給城里人嗎?
很多村民由于進城居住生活,考慮到農村房屋閑置,便產生了出售房屋以獲取相應財產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否則買賣合同將歸于無效。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也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